第一條 為了做好飲料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飲料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不予生產許可。
第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可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0.5%的制品。飲料產品系指《飲料通則》(GB/T 10789)涵蓋的產品,具體包括:包裝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茶(類)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蛋白飲料、固體飲料和其他飲料類。
第四條 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五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包裝飲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包裝飲用水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1,包括: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其他飲用水。
飲用天然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鉆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區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指標在天然周期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飲用純凈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當的水凈化工藝,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飲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經鉆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經公共供水系統的自然來源的水為水源,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飲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庫、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經公共供水系統的自然來源的水為水源,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其他飲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經適當的加工處理,可適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劑、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裝飲用水。
第六條 生產場所一般應設置水處理區、灌裝防護區、包裝區、原輔材料及包裝容器倉庫、成品倉庫。采用可周轉的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單獨設立周轉容器的檢查和預處理區。周轉容器不得露天儲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氣體除外),應設置配料區。
第七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周轉容器的檢查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并設置風淋設施。采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吹瓶、灌裝、封蓋(封口)一體,且其內部形成清潔作業環境的設備可不設在清潔作業區,可豁免設置二次更衣區和上述相關設施。
第十條 清潔作業區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懸浮粒子、沉降菌)靜態時應達到10000級且灌裝局部達到100級,或整體潔凈度達到1000級。
第十一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貯存設備(原水儲水罐、成品水儲水罐等)、水處理設備、清洗消毒系統、全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禁止手工灌裝、封蓋)、自動噴碼設備等。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包裝容器清潔消毒設施,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應配備周轉容器的清洗消毒設施。
食品加工用水儲水罐應安裝空氣呼吸器。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必須采用自動化控制設備,禁止人工直接添加。
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作為生產用源水,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
第十二條 水處理設備應包括:粗濾設備(如砂濾、碳濾)、精濾設備、殺菌/除菌設備(如臭氧發生器及混合設備、紫外殺菌設備、過濾除菌設備)等,飲用純凈水還應具有反滲透設備或蒸餾設備或其他去離子設備。如使用過濾除菌設備,濾膜孔徑應至少達到0.45μm的規格。
第十三條 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配備周轉容器的外洗設備、自動內洗消毒設備、燈檢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蓋清潔或消毒設備、噴碼設備等,生產桶裝飲用水的,還應配備拔蓋設備、桶口熱塑膜包裹密封設備。
周轉使用的空桶的內部清洗消毒設備應為連續自動化設備,至少包括:預清洗、洗滌劑清洗、消毒劑清洗、水沖洗、成品水沖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沖洗等,且不少于10個清洗消毒工位(含瀝干工藝)。
如使用塑料軟包裝生產袋裝水,應采用機械自動化灌裝設備灌裝,灌裝設備應具有殺菌裝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裝的,上蓋、旋蓋等應完全自動化。
第十四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濁度儀、酸度計和電導率儀(適用飲用純凈水)、分析天平(0.1mg)(標準試劑采用鉑鈷比色法測色度時可不需要)、相應檢測特征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十五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對水源水的粗濾、精濾、殺菌、灌裝封蓋(口)和燈檢(或自動監測)。飲用純凈水還包括去離子凈化(離子交換、電滲析法、反滲透、蒸餾等)。其他飲用水還可包括配料等工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飲用純凈水允許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及其他適當的水處理工藝;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和飲用天然水僅允許采用脫氣、曝氣、傾析、過濾、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等不改變水的理化指標等基本物理化學特征的水處理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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